2025年《刑事判决执行法》的重要新规定:加快程序办理、下放职权并提高刑事判决执行效率

2025年《刑事判决执行法》的重要新规定:加快程序办理、下放职权并提高刑事判决执行效率

2026年6月9日,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78/TANDTC-PC号公文,就2025年《刑事判决执行法》中属于法院职权范围的若干新规定进行贯彻落实。这些变化不仅影响法院系统的工作,也直接涉及刑事判决执行人员、律师以及诉讼机关。下文将对上述公文中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第一,显著缩短多项刑事判决执行程序的办理期限。2025年《刑事判决执行法》的一个突出变化,是缩短了多项属于法院职权范围的程序办理期限。其中,审查并决定暂缓执行有期徒刑的期限为自收到暂缓执行有期徒刑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对于免予执行有期徒刑、免予执行非监禁改造刑罚、免除剩余管制期限或居住禁令期限等其他程序,根据不同程序类型,办理期限分别为7日至9日。缩短案件材料的处理时间,有助于保障刑事判决执行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程序拖延,并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

第二,多项审查会议仅由一名法官进行。2025年《刑事判决执行法》规定,在刑事判决执行阶段,多项审查会议将由一名法官主持,而不再像此前一样组成审判委员会。具体而言,对于减免有期徒刑执行期限、免予执行有期徒刑、缩短有条件提前释放人员的考验期、缩短缓刑人员的考验期、审查责令执行原判缓刑的有期徒刑、减免非监禁改造刑罚的执行期限、免予执行非监禁改造刑罚、免除剩余居住禁令期限以及免除剩余管制期限等事项,均由一名法官进行审查。这一规定有助于简化程序、减轻人员配置压力,并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加快案件办理进度。

第三,将部分职权由省级法院移交至区域人民法院。2025年《刑事判决执行法》进一步推动职权分级,将部分此前属于省级法院的职权交由区域人民法院行使。具体包括:审查并决定暂缓执行有期徒刑;决定对罪犯进行法医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决定对正在执行有期徒刑的人员适用强制医疗司法措施。通过职权下放,可以便利人民群众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同时减轻省级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四,新增必须提交申请的条件。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25年《刑事判决执行法》新增一项重要条件,即在审查以下事项时,刑事判决执行人员必须提交申请:缩短有条件提前释放人员的考验期;缩短缓刑人员的考验期;缩短非监禁改造刑罚的执行期限。该规定为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五,在不接受延期执行或暂缓执行有期徒刑的申请时,法院有责任作出决定。与此前的规定相比,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变化,因为此前对于不予接受申请的情形通常仅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将书面通知改为作出决定,不仅能够提高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也为依法开展检察监督、提出申诉以及重新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六,明确减免及缩短刑罚执行期限的审查时间。具体而言,新法规定,对于有条件提前释放人员缩短考验期、缓刑人员缩短考验期以及缩短非监禁改造刑罚执行期限的审查,每年定期进行3次,分别在以下节日期间进行:元旦;4月30日胜利日;9月2日国庆日。明确规定审查减免及缩短刑罚执行期限的具体时间,有助于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并使刑事判决执行人员能够主动了解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完善刑事判决执行案卷。法院作出执行有期徒刑决定时,必须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决定一并送交刑事判决执行机关。对于经过二审、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再审的案件,案卷还必须附有一审判决。该规定有助于确保刑事判决执行案卷的完整性,并为审查减刑、暂缓执行或者免予执行刑罚等制度提供便利。

注意, 2025年《刑事判决执行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截至新法生效之日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判决、决定,将适用2025年《刑事判决执行法》的规定继续执行。

2025年《刑事判决执行法》的上述修改体现了刑事判决执行程序朝着更加简便、透明和高效的方向改革。通过缩短办理期限、简化审查会议的组成、下放职权以及完善对法院决定的监督机制,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活动效率,并更好地保障刑事判决执行人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作者信息

类别

zh_CN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