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01/2026/NQ-HĐTP号决议:起诉状、上诉状、诉讼费预付款等可通过数字环境提交

关于第01/2026/NQ-HĐTP号决议:起诉状、上诉状、诉讼费预付款等可通过数字环境提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第01/2026/NQ-HĐTP号决议,自2026年3月1日起,法院系统正式对在数字环境中开展诉讼程序作出指导并予以实施。这被视为司法活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重要进展,允许个人、机关和组织选择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起诉状、申请书、上诉状等诉讼文书,以替代传统的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申请可以通过法院公共服务系统、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系统等在线平台提交。在数字环境中,用户可以提交多种类型的申请,包括起诉状、申请书、上诉状、请求书、建议书,以及与法院案件处理过程有关的申诉书、举报书等。此外,诉讼费用预付款、诉讼费、诉讼程序费用等费用的缴纳,也可以通过数字环境快速完成。

关于法律效力,该决议明确规定,在数字环境中实施的诉讼程序与法律规定的其他实施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法院公共服务系统发送和接收的电子诉讼档案、材料及诉讼文书,在确保数据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不可否认性的前提下,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为在线提交申请,用户需要满足一定的技术和安全要求。具体而言,申请人必须遵守数字环境下实施诉讼程序的相关流程,并使用适当的电子认证方式,例如数字签名、国家身份认证应用程序VNeID、生物识别信息、秘密密钥存储设备等。提交申请的时间是确定诉讼时效的重要因素。根据规定,申请发送时间以数据电文发送的时间为准,即以该数据电文进入法院公共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发送时间。

该机制的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是不同国家机关之间能够实现数据连接与共享。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法院已经管理的数据、材料,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已经可以共享的数据、材料,以及已经通过国家数据库、行业数据库进行认证的信息和数据,法院不得要求个人或组织重复提供。同时,该机制还推动各法院之间的数据标准化和互联互通。这一机制有助于简化行政程序,降低公众办理事务的时间和成本,同时进一步提高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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