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银行应紧急指示以书面协议形式提供房地产存款贷款

国家银行应紧急指示以书面协议形式提供房地产存款贷款

2025年10月20日,越南国家银行第二区分行(“国家银行”)发布文件编号5553/KV2-TTRA,向胡志明市和同奈省的商业银行发出警告,要求暂停根据客户与顾问、经纪人及投资者之间书面协议(或类似表格)支付房地产存款的贷款。

据国家银行称,过去该机构经常收到许多公民关于银行根据协议文件为支付存款而放贷的投诉。这种贷款存在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包括失去贷款资金和导致长期争议的风险。

越南国家银行援引胡志明市第七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判决(尚未具法律效力),认定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条款,依据2015年民法第117条和第123条被宣布无效。

此外,胡志明市建设局于2025年10月7日发布了一项关于处理咨询及经纪公司房地产业务行政违规的决定,前提是该不动产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允许根据与咨询及经纪公司与客户签署书面协议相关规定投入营业。

此前,平顺省建设局(前称)也于2023年4月14日发布文件编号962/SXD-QLN&PTDT,要求投资者及经纪单位不得进行交易、转让或应用预订、预订及地点登记,...对于不符合交易资格的项目。

当书面协议违法并被宣布无效时,商业银行在追偿债务时将面临法律风险。

为限制风险并稳定信贷市场,国家银行要求该地区商业银行同步实施多项措施。首先,银行需密切监督法院和管理机构对协议文件的处理和裁决,及时处理并保护客户及银行的合法利益。同时,信贷机构必须立即暂停根据协议文件支付房地产存款的贷款,直到交易合法性获得正式结论。

通过上述文件内容可以看出,当前情况下国家银行的方向对于确保信用安全、限制坏账风险以及保护个人和银行利益至关重要。商业银行应审查其信用组合,尤其是与不符合法律条件的房地产项目的存款、预留或选址登记相关的贷款。至于民众,签署书面协议时需谨慎;只有在项目公开且符合现行法律所有条件时,才进行存款和经纪人及顾问的交易。

作者信息

类别

zh_CN简体中文